国务院近日印发的《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》,还附有一份未公布的任务分解责任状和时间表。
前日下午,上述时间表得以在第九届全国老人院院长论坛上公布。其中,前两条,就是国务院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、国土资源部、民政部、全国老龄办和各省级人民政府,在今年年底前,落实社区养老的用地问题。
国务院责成上述部门,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小区,按照(社区居民)人均不少于0.1平方米的建设指标,限期通过购置、置换、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,不得挪作他用。启动实施时间明确为今年第四季度。
对于新城区建设,国务院要求,各地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、控制性详细规划时,就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.1平方米的标准,分级分区规划养老设施;凡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,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,并与住宅同步规划,同步验收,同步交付使用。
上述目标如何在各地贯彻落实?国务院要求,住建部、国土部、民政部和各省级政府,今年年底前要出台具体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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